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尤其是一些家庭长期租住或者刚出社会的大学毕业生对独居生活满怀憧憬的时候,往往会对出租屋进行装饰装修,那么就会产生退租时如何处置这些装饰装修的问题。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并帮助大家理解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这是关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及处理规则的一般规定,以出租人是否同意作为分界线,明确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出租人可以不认可该装饰装修行为,并且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该条款设定的前提是出租人同意+租赁合同无效,然后细分两种情况,其一是未形成附合,其二是已经形成附合。附合是指是否已经与房屋融为一体、不可分割,比如对墙体重新刷漆就是形成附合,装了一台空调就是未形成附合。在前述情况之下,无论装饰装修是否已形成附合的,只要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均需承租人折价补偿;不同意利用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述条款是以出租人同意+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为前提,遵循意定优先原则,如当事人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由出租人自行拆除;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根据合同解除的过错进行区分处理,如出租人存在过错的,